或其他南中商民和乌思 藏都司各地居民进行个人‘交’往或通信联系。
乌思 藏都司各地官衙有义务随时向商埠和商埠沿线的南中商民及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必要时应在商埠和商埠沿线布置‘精’锐军队以确保商路畅通。
双方之高僧大德有权利有义务对对方辖区内官民百姓做弘扬佛法之事,双方之僧俗官衙不得以教义之差别对双方之高僧大德及信众加以迫害。
七、进出口物品:
南中宣慰司每年将向乌思 藏都司出口的物品有:粳米、‘精’盐、各种布匹、丝绸、琉璃、圣瓷、玛瑙、翡翠、百合瓷、砗磲、茶叶、刀剑、长矛、火铳、弗朗机、火‘药’、盔甲、砂糖。
乌思 藏都司每年将向南中宣慰司出口的物品有:马匹、牦牛、黄羊、天珠、红‘玉’髓、蜜蜡、牛羊皮‘毛’、水晶、刚‘玉’、铜、朗生、堆穷、差巴。
双方贸易以金币、银币和南中通宝为货币‘交’易单位,若上述货币不足,亦可以货物之市价抵扣账款。
八、现在签订的《条例》以双方代表签字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十年;但是,到第九年半时双方都没有提出要修改的要求,则该《条例》有效期将再延续十年。因此,将以每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