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期满为一个周期。
九、该《条例》的汉文与藏文的两种文本已经做了详细的对照,如有歧义,将以汉文版为准。
十、双方签署条例后一年之内,南中宣慰司将出动不少于3000人的军队,协助乌思 藏都司攻打哲孟雄、热日、白隅吉墨郡及‘波’密。攻下上述地方之后,哲孟雄、热日归属日喀则,白隅吉墨郡归属洛喀。‘波’密归属工布。乌斯藏都司在上述地区建宗之后,南中宣慰司方可进驻上述地区设立商务代办处。
十一、条例之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署附录,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力。
十一、该《条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大明崇祯十四年(乌斯藏第十一饶迥水羊年)八月十一日签署于顺化。
固始汗(印章)
四世大博学珍宝(印章)
五世大海上师(印章)
大明乌思 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海上师、大博学珍宝智者全权特使仲麦巴.陈列嘉措(签名)
大明宁远伯李守汉(印章)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福建总兵郑芝龙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隆盛行总办李沛霆
这份墨迹未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