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遇到荒年时,先发粮于下等户,而后中、上,用以自救。
离今最近的弘治十三年,也曾有监察御史奏请行过“朱子社仓法”。
沈瑞此举,也不是一拍脑袋想出来就立时决定推广的,亦曾向小皇帝奏请过,得到明确批复,来山东后又与沈理、李楘、房瑄以及大小于师爷等反复推敲过的。
“京中遣巡按御史来鲁查仓储,诸位勤政,都在各州府自查了一番,本府看了诸位文书,极是详尽,可见用心。”沈瑞一本正经道,好像不是他吩咐的写自查报告一样,“依诸位的文书来看,此时当行朱子社仓法最佳。”
他说着让人将誊写好的实施方案发到了各知州知县手上。
基本上也是依照前法,核实丁口、确认人户等级,限令各等级农户最低捐粟额,确认籴本。每年春耕时贷民种子口粮,秋收时收回,若年景不好歉收,小歉则蠲其息之半,大歉尽蠲之。若遭灾荒,则作赈灾,先给下、中户,后给上户,对下中户免费发放,上户则要低息偿还。
此行纯属民间自救仓储,或百户,或者二三百户为一社,推举德高望重者为社长,处事公正者为社正,懂术算者为副手,凡给贷,悉听于民,出谷备仓,自掌收放。
官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