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15米。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2o米,条件允许时,至少应长25米。
12.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杆中心地点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过1:25o。
13、起跳区应保持水平。
14.标志物:为有助于助跑和起跳,运动员可以使用1~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以使用胶布,但不可使用粉笔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
15.跳高架:可以使用结构坚固的各种类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应有能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
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过横杆实际提升高度1o厘米。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为4.oo~4.o4米。
16.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
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17、横杆:横杆应用玻璃纤维、金属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除两端外,横杆的横截面呈圆形。横杆全长为4米(正负2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