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过程中清政府对土司地区一些旧制陋规作了一些改革。
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权剥削,诸如“火坑钱”、“锄头钱”、“烟户钱”、“年岁钱”、“鞋脚钱”、“修衙门钱”、“破收银”等一律予以革除。
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种苛派银1517两,云南丽江府改流后革除各种苛派银2万余两。
然后税收由清政府统一管理,按亩进行征收,并在一段时间内“科粮从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
革除一些土司长期统治造成的流弊,对于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设的公堂一律废除,还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杀、掠抢人畜和勒索抢掠商人财物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地方的安定和发展生产、繁荣商业。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种之习”和同族婚姻,还“禁止端公邪术”、“禁乘丧讹诈”、“禁轻生”等。
这些措施虽难以被当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促进了原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于土司的废除,使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得以彻底瓦解,土民从土司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