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后隐含着两个前提。
一是百姓承认官府的权威,愿意通过它来解决争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当事各方并保证判决的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其实是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走向深入的标志之一。
曾亲履贵州的明人王士性谈到:(贵州)只借一线之路入滇南,两岸皆苗……其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邑为客。缙绅拜表祝圣皆在卫所。
卫所治军,郡邑治民,军即尺籍来役戍者也,故卫所所治皆中国人,民即苗也。……郡邑中但征赋税,不讼斗争,所治之民即此已矣。
可见,明代贵州的地方政府尚不能很好执行调解地方争端的职能。
在流官当权的地方尚且如此,水西、乌撒等土司地区可想而知。
在政权与族权交织在一起的君、臣、布三者秉权的严密政治体制下,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务的最高裁决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权威,这正是“罗鬼憨而恋主”、“即暴虐不怨”的制度基础。
彝制崩溃后,各级流官政权逐渐深入人心。
官员们不但行使征税的职责,并且积极处理各种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