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规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形势。当时州郡长官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并土地,地痞流氓杀人越货的现象十分严重。
耶律楚材针对社会现实,本着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则提出了临时法律,对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贵族不纳税、贪污官物、死刑判决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当时的社会情况有一些好转。
在蒙古人的领地中,经济成份是多元的,有农耕经济主要在中原、商业经济遍布全国,主要有色目人管理,皇室和王公大臣都乐于投资,和游牧经济主要在蒙古高原和草原地区,蒙古贵族并不看重农耕经济,而是热心于海外贸易给他们带来的丰厚利润。
蒙古铁骑所向披靡,但是胜利后的统治则充分暴露了它的落后性。于是在中原地区出现了胡化与汉化的冲突,在这场冲突中,历史的退步危险已经有了端倪。耶律楚材以他的智慧与能力引导统治者看到了汉文明的优越,使蒙古国本身没有的礼仪、赋税制度建立起来,使蒙古落后的分封制和部落联盟的管理制式逐渐消失,使蒙古幼稚的法制得以发展成长,在蒙古国向元朝过渡的创业中功不可没。
但遗憾的是,在他的有生之年,他的许多建议和构想都没有得到有力的贯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