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这就是大明代食盐开中法的主要内容。
开中法实行后,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
由于开中法效果显著,不仅粮粟,凡属国家急需物资,皆令商人输纳中盐。
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铁中盐、纳布中盐等等。
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可自宪宗成化以后,吏治日益败坏,盐法亦日趋紊乱。
成化末年,权要门宦仗势以廉价买进淮、浙盐贩卖,谋取大利,导致官盐卖不出去。
弘治十五年,奸商通过外戚张鹤龄请求以长芦旧引十七万免追盐课,每引纳银五分,另用价买各场余盐如其数,听其贩卖,竟得到了同意。
于是,大明中期盐法败坏,关键在弘治皇帝心太软,偏宠权贵。
官宦借权力寻租,转卖批条,坐收巨利,受苦的是老百姓。
万历后期,实行纲盐法,即由万历前的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制度改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
纲盐法是商人垄断食盐运销的制度。
万历四十五年明神 宗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